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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一
在城市的發展歷程中,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作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職能,是推動區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直接關系到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下文是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投資結構,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建設項目。具體認定標準由省、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予以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環境,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節能、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等標準和要求。
(二)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申請。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申請項目匯總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初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八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報和確定。
第九條 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手續。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水域保護規劃,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資源,并嚴格執行規劃、土地、海洋(水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負責。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遷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對難以協調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并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并依法做好土地報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對重點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批和許可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安排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并及時撥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聯席會議、融資洽談等形式,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臺。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復,并逐步建立重點建設項目的聯動審批機制和綜合評價(評估)機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以及提供重點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
合同
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出臺向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或者省依法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文件組織實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與省強制性標準。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各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并分別對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工程質量問題;對存在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可以依法責令項目暫停施工。
第二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中介代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事項的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的要求,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報表,反映資金到位、工程進度等情況;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專題報告。實施進度報表應當同時抄送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工程進度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年度投資計劃、工程進度未按期完成,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
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省、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稽察,并將稽察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本行業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重點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進行,并于驗收通過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與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對竣工驗收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點建設項目涉及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之前依法組織驗收;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省、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項目后評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項目后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五)違法實施稽察(檢查)或者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金融保險等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和征地拆遷補償款的;
(三)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第三十七條 因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重點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事故以及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機場發展用地
以故城軍用機場(衡水機場)為基礎規劃建設衡水軍民合用機場,位于故城縣里老鄉,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35公頃,全部占用耕地。
二、鐵路發展用地
規劃期間新建青太(青島至太原)、邯黃(邯鄲至黃驊港)、京九高鐵(京衡段)三條鐵路。青太客運專線途經武邑縣、深州市、桃城區、景縣4個縣(市、區),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35公頃,占耕地22公頃;邯黃貨運鐵路途經棗強縣、冀州市、桃城區、武邑縣、阜城縣5個縣(市、區),屬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110公頃,占耕地70公頃。
三、公路發展用地
1. 高速公路用地
新建大廣(大慶至廣州)公路,其中大麻森到鄧家莊段為擴建工程,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邢衡、衡港、任德、石津、衡昔、衡德高速公路及石黃高速公路深州至冀州連接線新建工程屬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項目涉及桃城區、深州市、棗強縣、景縣、故城縣、饒陽縣、武邑縣和阜城縣8個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1660公頃,占耕地1050公頃。
2. 干線公路用地
新建富德公路、廊清公路、井千公路(武邑至前磨頭段)、辛霞公路、武館公路、寧寧公路、保定?衡水公路南延工程(前磨頭至國道106段)、東大公路(x809)衡水市轄段、棗景公路棗強至龍華段、保衡公路安平繞城段項目、機場公路、邢衡公路、鄭昔公路、段蘆頭?武城公路、新河?故城公路、富鎮?故城公路、衡井公路至保衡公路段、深州至饒陽公路、阜城至武強公路、冀衡大道、新區四路、新橋新路、橫一路、縱一路等,擴建國道307、衡德公路、正港公路、肅臨線(國道307至衡水段)、寧武公路(s385)衡水市轄段、肅臨公路大田莊互通至衡水市區段、中湖大道等干線公路,項目涉及各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685公頃,占耕地440公頃。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二
保護環境是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下文是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相關規定執行。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造成的環境影響應當符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環境質量要求。
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等的要求。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工作協調、考核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交通運輸、水利、衛生、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改善、修復因建設活動受到損害的環境;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環境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加強周圍的綠化和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方傳統風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觀。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及相關規定,如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須經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預審或者審核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辦理其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第十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其資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記錄制度,定期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服務質量和誠信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且處于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范圍內如實公示建設項目有關信息,并開展公眾調查,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10日前,公示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以及環境保護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簡本的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前款規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眾對建設項目有環境保護意見的,可以在公示確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出,也可以將意見送交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展公眾調查的,可以采用調查問卷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
采用調查問卷方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范圍內的團體調查對象不得少于20家,個人調查對象不得少于50人;團體調查對象少于20家、個人調查對象少于50人的,應當全部列為調查對象。
采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的,應當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發布會議告示,并邀請社會團體、研究機構、有關環境敏感區的管理機構、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個人參加。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接受公眾對建設項目有關情況的問詢,聽取意見,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如實附具公示和公眾調查情況,并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在城市居民區內可能產生油煙、噪聲、異味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餐飲、娛樂、加工等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登記表前,征求受建設項目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可能產生顯著不良環境影響、公眾反映強烈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應當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可行解決方案。
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訂環境污染事故
應急預案
,并將其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附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削減任務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
第十八條實行投資管理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核準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項目備案手續后1年內、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鐵路、公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選址或者環境影響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建設項目。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權限,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相關材料之日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一)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的;
(二)編制不實、質量低劣、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公示和公眾調查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制訂相關方案、預案的。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媒體或者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受理信息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查詢方式以及公眾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征求公眾意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召集有關單位、個人就爭議問題進行溝通、協調;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一步論證。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評估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專家、受委托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進行技術論證和評估,并對論證和評估結論負責。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之日起5年后方開工建設的,開工建設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一)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
(二)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
(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省有關規定建成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其他情形。
省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應當通報有關人民政府。
第三章環境保護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要求,在建設項目設計文件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
第二十七條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要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設施(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應當根據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備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
引進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國內無相應技術能力的,應當同時引進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三)工藝流程和預期效果;
(四)操作管理人員設置;
(五)投資概算及運行成本。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委托具有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要求變更設計文件。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揚塵、噪聲、振動、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防止或者減輕施工對水源、植被、景觀等自然環境的破壞,改善、恢復施工場地周圍的環境。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環境保護設施監理能力的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進行技術監督。
第三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具備試生產條件后,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對試生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屆滿前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二)建設項目的生產負荷近期無法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技術管理規定的負荷要求,但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其他條件的。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成的生產規模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確定的規模、生產負荷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應當向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者
調查報告
(表)等資料;開展試生產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試生產情況報告;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環境監理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完成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在建設項目建設或者建成投入生產、使用過程中,出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要求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罰款并責令關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未按照其資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者調查的單位,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結論、監測或者調查結論嚴重失實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
第四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批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由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撤銷行政許可的規定執行。
按照前款規定撤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項目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得予以批準。
第四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改善、恢復因建設活動而受到破壞的環境。
(一)違反法定條件、權限和程序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二)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設施予以驗收通過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情形。
(二)指使、強令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驗收建設項目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防止 自然環境的惡化,對山脈、綠水、藍天、大海的保護。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礦或濫伐樹木, 盡量減少亂排( 污水)亂放(污氣)、不能 過度放牧、不能過度開荒、不能過度開發自然資源、不能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等,這個層面屬于宏觀的,主要依靠各級政府行使自己的職能、進行調控,才能夠解決。對自然的保護要做到人人有責!
有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有利于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有利于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有利于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于民而又利于國的關系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三
加強水域保護,規范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下文是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規范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灘涂圍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漁塘。
第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其中,屬于省錢塘江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由省錢塘江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域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護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防洪排澇、取水以及水資源、水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需要編制水域保護規劃,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水域保護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省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征詢社會公眾的意見。水域保護規劃由批準該規劃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水域保護規劃應當以不減少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為基礎,確定本行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區塊的基本水面率,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護的范圍、等級和措施。
第七條水域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農業區域規劃、灘涂圍墾規劃、水產養殖規劃、內河航運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或者修改城鄉建設、交通設施、土地利用等規劃,涉及水域調整的,應當符合有關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其水域調整方案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水域保護規劃是水域保護、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修改水域保護規劃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城市建成區改造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旅游度假區等區域性建設,涉及水域的,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需要調整水域的,應當事先編制水域調整方案,并經過科學論證,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本省實行水域年度調查統計制度和動態監測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域管理信息系統。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水域調查統計方案。市、縣(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域調查統計方案對水域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并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增加調查統計事項和內容。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的水域保護、利用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地區的水域調查統計情況和動態監測情況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水域情況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或者弄虛作假。
第三章水域占用
第十一條禁止下列嚴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為:
(二)在河道干支流匯合處及河勢變化頻繁的河段修建對防洪有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水塘、濕地。確需填埋或者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從嚴控制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開發等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水域。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是指為維持人們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設施和服務,包括鐵路、機場、公路、橋梁、碼頭、電力、電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第十三條下列水域為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
(二)城市規劃區內維護生態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
(四)蓄滯洪區內的水域;
(五)省級河道;
(六)行洪排澇骨干河道;
(七)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八)50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所在地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占用水域補償費標準,依照當地同類建設項目用地價格、替代水域工程造價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確定,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準。占用水域補償費的征收和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
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包括占用水域補償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審批權限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四)建設項目占用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水域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屬縣級行政區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區域的水域的,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符合下列申報要求: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涉及占用行洪、排澇、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對水域功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提供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
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后15日內,對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組織專家評審。
(三)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確實難以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情況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照本辦法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申請,其批準程序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論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標準,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占用航道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航道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水域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占用水域
承諾書
,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臨時占用水域承諾書應當載明占用期限、范圍、用途、方式、恢復措施及其費用等。臨時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水域只允許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恢復水域原狀。
第二十三條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補救措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通過后15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補救措施的圖紙和其他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占用水域補償費必須用于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占用水域補償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占用水域的,有權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批準,可以暫扣施工工具、設備。暫扣期限不得超過15日;對案情重大復雜的,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暫扣期限可以延長15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臨時占用水域的,或者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未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水域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
(三)虛報、瞞報、拒報水域統計資料和有關數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
(二)城市規劃區內維護生態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
(四)蓄滯洪區內的水域;
(五)省級河道;
(六)行洪排澇骨干河道;
(七)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八)50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四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我公司產品成本的管理,降低成本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和成本管理的經驗,特制訂本辦法。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決策、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挖掘內部潛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按照全面成本管理的原則,實行嚴格考核的全員全過程的全面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財務處對成本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總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規程;
二、制定各項費用定額,參與物資消耗定額的制定;
三、制定廠內計劃價格;
1、大宗原燃料、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的廠內計劃價格,原則上按市場
價格每年修訂一次,當計劃價格與實際價格出現較大偏差時,經財務處研究可以進行調整。
2、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由于品種多,金額小,其廠內計劃價格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如有新型材料、新產品以第一次購進時的采購成本作為計劃價格。
3、動力產品、運輸勞務其廠內計劃價格每年修訂一次。
4、計量、檢驗價格每五年修訂一次。
五、檢查考核成本計劃執行情況;
六、組織成本核算,編制成本報表,指導各單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進行成本的預測、決策、控制、監督和分析工作。
一、加強企業內部計量管理,完備內部計量手段。嚴格進廠各種物資的計量和企業內部各生產工序的物料消耗及半成品轉移,成品入庫的計量把關,減少虧噸損失,以提高成本核算和內部經濟核算工作的質量。
二、機動部門要嚴格劃分大中修理范圍;制定檢修費用計劃,控制檢修費用開支;消滅無功負荷和減少能源的放散率;在保證各項設備良好運行狀態下,積極開展修配改。修舊利廢和能源的綜合利用工作;提高備件自給率和設備檢修質量,縮短檢修工期;控制備件外購和外委加工修理,降低檢修成本。
1、生產用固定資產的修理,是對使用中的設備,工業建(構)筑物,經長期運行造成的有形磨損,進行實物補償的一種方法,是生產經營計劃的一部分,必須在安排好修理計劃后再安排好生產計劃。
2、堅持修改結合的方針,利用設備的修理、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對原有設備進行有計劃的更新改造,不斷提高設備的技術裝備水平。
3、恢復性修理,指在不改變設備的原有結構、性能的條件下,全部解體更換主要零部件,對設備進行有部分改造,但改造費用在總費用的20%以下,稱為恢復性修理。
4、改造性修理,指在不改變工藝條件下,改變設備的原有結構能力、性能為目的,改造費用占總工程費的20%以上,使設備在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先進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稱為改造性修理。
5、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在原地大修理有困難,采取移地新建,再將原固定資產進行報廢的,稱為移地大修理。
6、大中修理計劃的編制,應參照大中修理周期,結合設備、工業建(構)筑物的實際技術狀況進行。
7、每年6月30日前,各單位將下一的大中修理計劃及備件、材料、人工費、概算報機動處,經綜合平衡報請主管經理審定后,提請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正式下達。
8、結合大中修進行改造的項目,移地大修理項目,應隨同大修理計劃,一同上級機動處(大修改造、移地大修項目應有方案論證),經論證和主管經理審定批準后,報技改處審批立項。
9、下列情況之一設備,不得列入大修理計劃:
(1)經檢測,大修理后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2)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大修理雖能恢復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4)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
(5)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10、主要生產設備大中修理,由機動處組織實施,一般設備的修理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11、主要生產設備的大修理,開工前四個月提出預算計劃(備件、材料、人工費)及備件、材料明細計劃,報有關部門備料,在開工前一個月,各單位將落實后的檢修項目,備件、材料的準備情況,安全措施,質量驗收標準,網絡計劃等報機動處審核,凡條件不落實的項目,不得草率開工。
12、修理后的設備,應依據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一般設備檢查驗收,由各單位自行組織,主要生產設備檢查驗收,由機動處組織成立有主管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參加的質量驗收小組,進行檢查驗收。凡修理項目,必須填寫相應的檢查記錄,經試運轉合格后,三方簽字并經工程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交付使用。修理后的設備,應全面恢復原設計能力可、技術性能和精度。竣工后應掛檢修責任牌,凡發生修理質量問題,由承修單位負責免費修理,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處歸檔。
14、大修項目竣工后,應在下月5日內上報機動處,竣工決算應在一月內做出,經使用單位、機動處審核后,由承修單位填寫竣工單,三方簽字蓋章報財務處轉賬。
15、修理費用嚴格執行冶金部修理工程定額和省發有關定額,費用總額原則上不準超出年計劃。
16、修理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備品、備件或拆下的尚有價值的零部件,應作價退庫,沖減修理費,不得形成帳外物資,拆下來的無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應回收殘值,沖減修理費的支出。
三、物資供應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千方百計降低物資采購成本;嚴格按定額或限額發料;勞保用品、工具用品建立交舊領新,丟失賠償制度;組織費舊物資回收利用,積極處理超儲積壓物資,減少資金占用;及時反映物資收、發、存動態,定期預測分析物資采購計劃執行情況。
四、銷售部門要按合同組織發貨,減少產品積壓和合同異議,避免呆賬損失,定期分析產品銷售動態;積極組織貨款回籠和清欠工作,努力降低銷售費用。
五、環境保護部門要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使排污達到排放標準,不斷減少污染源產生,降低排污費用支出;積極開展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的綜合處理,搞好“三廢”資源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合理安排綠化費用,講求經濟效益。
六、其它部門和總公司內部各單位,都要在各自的范圍內降低成本。節約各種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做好本職工作,為完成成本計劃而努力。
第三章成本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成本監督和檢查在于通過對成本開支和核算監督,檢查、促進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規定,正確反應成本水平,防止和減少損失浪費,降低產品成本。
第九條:成本監督和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成本計劃執行情況;
三、成本報表是否正確、完整、真實地反映情況;
四、成本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部門的規定;
五、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有無違反財經紀律,鋪張浪費情況;
七、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調查處理;
第十條:財務處對日常成本開支進行審查,按照成本監督和檢查內容,定期對下屬單位及各有關部門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對公司內部審計處提出的檢查報告,被查單位要及時提出整改措施意見,按期改進。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接受上級審計、財政、稅務機關檢查和監督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刁難阻撓。對檢查意見要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意見,按期改進。
第四章成本考核
第十三條:成本考核是根據成本計劃完成情況和成本分析結論對各單位成本指標進行獎罰。
成本考核指標應包括:
一、全部成本計劃完成情況;
二、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動力備品備件等單項消耗指標完成情況。
三、制造費用、企業管理費及財務費用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成本考核要求做到:
一、成本考核必須納入經營承包責任制和專業責任制考核范圍,實行全員、全過程考核。縱向考核到車間、班組、崗位或個人,橫向考核到各職能部門。
二、成本考核應與獎金、評比先進單位掛鉤,與成本指標有關的獎金應占企業綜合獎一定比例,一般應不低于30%,必要時,亦可作為否定指標。與成本關系重大的單項內容,如高爐的焦化、煉鋼的鋼鐵料消耗、軋鋼系統的成材率、各生產單位的電耗、油耗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可設立單項獎,也可實行雙重考核,既考核全部成本,又考核成本中的某個主要項目,如:制造費用、企業管理費。
第五章獎懲
第十五條:對一切違反《會計準則》、《財務通則》、《成本核算辦法》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總公司財務處要及時制止,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對堅持遵守國家政策,維護成本管理辦法,加強成本管理的有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對完成成本計劃的單位,每年年終通過評比給予表揚、獎勵,對成本管理的先進單位和降低成本有貢獻的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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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五
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承擔驗收監測部門,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下文是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開發建設項目,包括工業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旅游等非工業建設項目以及各類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
第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或者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改善、恢復因建設活動受到損害的環境。從事建設項目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活動中給國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環境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從事建設項目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周圍的綠化和環境衛生建設,注重建設項目的外觀美學設計,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方傳統風貌及自然、人文景觀。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及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村鎮建設規劃,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二)符合國家及本省產業政策;(三)符合清潔生產要求;(四)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五)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六)建設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環境質量要求。
第六條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特定區域,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重要景觀的項目;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周圍,限制建設可能損害環境質量和功能的項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決定在第六條規定區域外的特定地點禁止建設可能嚴重影響環境的項目。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計劃、經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工商、交通、水利、海洋、農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生態省建設要求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明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執法內容、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嚴格、公正執法。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設計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稱分類管理名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分類管理名錄中未列出的建設項目類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該建設項目的評價類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前,可以就建設項目的初步選址、項目概況及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等情況向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簡要說明,并征詢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擬建項目的內容、污染特征和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向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對擬建項目持否決意見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二條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特色工業園區等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可以利用園區環境影響評價資料編制或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園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包含的內容,可以簡化。
第十三條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法定資質等級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實施環境評價過程中應當進行公眾調查,并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公眾對建設項目有關情況的問詢,采納公眾提出的環境保護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之前,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所及范圍內公告下列內容,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為公眾提供查詢、查閱服務:(一)建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所在地、聯系方式;(二)建設項目的性質及內容;(三)建設項目地點及其周圍概況(文字及附圖說明);(四)建設項目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擬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五)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聯系方式。
建設單位根據公眾調查的需要,可以組織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建設單位在召開會議前,應當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發布會議告示,并邀請社會團體、研究機構、有關環境敏感區的管理機構、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等單位的代表參加。
公眾對建設項目有環境保護意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或者召開論證會、聽證會之日起10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公眾可以將意見另外抄送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匯總公眾意見,送交受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公眾調查;在此情形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調查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用隱瞞、刪改公眾意見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手段影響公眾調查。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公眾、專家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屬于重污染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三)選址或者環境影響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四)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項目,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根據浙委辦〔20xx〕40號文件擴大經濟管理權限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屬于重污染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可能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三)選址或者環境影響跨本市內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四)由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項目,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應當由國家、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本省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及本辦法生效前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管理機構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方面有特別授權的,從其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需要,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方案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可能產生顯著不良環境影響、公眾反映強烈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可行解決方案。
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相關審批材料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的產業政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指導意見,責令修改或重新編制:(一)編制不實、質量低劣、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要求的;(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附送第十八條規定的意見處理說明的;(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提出相關的防治或控制方案的;(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公眾調查,或者在公眾調查中有第十七條所禁止的行為的;(五)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能力的。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在其批準文件中,應當對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施工、驗收階段必須落實的環境保護措施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七條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過程中,公眾可以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可以要求查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相關附件,但按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召集建設單位和有關公眾代表就爭議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第二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地點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其規模、生產工藝改變,致使污染物排放種類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發生重大變化,對環境可能造成更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之日起5年后方開工建設的,開工建設前,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二十九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相應的業務范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和收費標準,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須經交通、鐵路、民航、電力、水利、海洋等有關主管部門預審或者審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登記部門提交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章設計施工驗收階段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承擔建設項目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準文件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概算。
第三十四條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準文件的要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防治污染和預防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設施(以下稱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應當根據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備相應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引進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國內無相應技術能力的,應當同時引進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一)設計依據;(二)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三)工藝流程和預期效果;(四)操作管理人員設置;(五)投資概算及運行成本。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準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揚塵、噪聲、振動、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防止或者減輕施工對水源、植被、景觀等自然環境的破壞,改善、恢復施工場地周圍的環境。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推行環境監理制度,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環境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對建設項目施工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技術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將試生產的起止時間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自開始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時,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的監測報告;試生產期間,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同時投入試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完成驗收。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總體工程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十條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督促落實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防治、控制方案。
第四十一條在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如出現不符合業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審批建設項目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未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重新報批、報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或者建成投入生產的,按本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越權批準建設項目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生產,并依法重新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的,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自行撤銷或者建議其同級人民政府撤銷其批準文件,并依法重新審批。
第四十四條按第四十二條規定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或者按第四十三條規定重新審批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不得批準;已建成投入生產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建設或者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改善、恢復因建設活動而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四十六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環境保護設施未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實施5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處罰的,實施前應當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實施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罰款處罰的,實施前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實施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罰款處罰的,實施前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環境影響評價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在業務工作中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的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權限和程序審批(包括預審、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設施予以驗收通過的;(三)玩忽職守,對轄區內發生的建設項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長期失察,或者對有關違法行為放任、縱容的;(四)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或者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的;(二)指使、強令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驗收建設項目的;(三)違法干預、限制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四)不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并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義務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重要生態功能區,是指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和重要漁業水域。
本辦法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下列區域:(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二)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分布地、天然林、重要漁業水域等生態敏感脆弱區;(三)療養地、醫院、文教區以及具有文化、科學、民族、宗教意義的特殊區域等社會關注區;(四)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區域。本辦法所稱特色工業園區,是指以區域特色經濟為基礎,適應市場競爭、產業升級和城市化進程對產業合理集聚的需求,以優勢骨干企業為主體,適當集中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專業化產業區。
第五十五條對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稱的“重污染行業”和“其他可能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名錄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能源、交通、機場、水利、農業、林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在項目
建議書
至建設竣工投產過程中,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依各自職責按以下程序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辦理審批手續。一、建設項目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
二、國家環保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招告書(表)的審批:
1.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建設項目;
2.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
4.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報,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五個主要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序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六
項目經理部的成本管理應是全過程的,包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掌握生產要素的市場價格和變動狀態。2、確定項目合同價。、編制成本計劃,確定成本實施目標。4、進行成本動態控制,實現成本實施目標。、進行項目成本核算和工程價款結算,及時收回工程款。6、進行項目成本分析。、進行項目成本考核,編制成本報告。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制度》及公司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項目成本。
1、不斷提高項目部的經營意識,以適應市場競爭,逐步增強項目部的盈利能力。2、便于各類工程在不同時期橫向、縱向對比,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控制項目成本費用開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效益,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1、項目經理部作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設項目責任會計一名。2、項目核算工作在項目經理領導下進行,其業務歸口公司財務部。、項目成本核算以項目經理為核心,施工員,材料員,項目造價師、責任會計密切配合。
五、項目成本核算的要求:、各項目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料,應定期對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往來單位或個人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項目部嚴格遵守形象進度、驗工月報、實際支出三同步原則。、項目核算的基礎資料包括原始憑證,各種帳表及記帳憑證,必須做到數字真實、清晰、逐筆進行登記,如實反映項目成本費用。、項目部每年年末對已完工作量獎項盤點,每年年初對新開工程和已開工程的剩余工作量,必須重新進行成本策劃。編制成本策劃時應嚴格按照工程的特點、取費類別和中標價,市場價等因素進行綜合測算,預測指標要符合工程實際,有可操作性。
5、項目造價師每月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其中包含經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的變更簽證的一定比例)報出驗工月報后,會計按規定的方法分析計算出預算成本及各項上繳費用。
6、會計將項目發生的各項實際成本支出歸集到單位工程的五個成本項目中,如一個單位工程,可直接進工程成本;兩個單位工程,能分清對象的,可直接進工程成本;分不清受益對象的按一定比例分配進入成本。凡是當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記入當期成本;凡是不屬于當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記入當期成本。
7、編制月度成本報表。工程成本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必須劃清當期成本與下期成本,不同成本核算對象之間的成本,未完施工成本與已完工程成本,在產品成本與產成品成本,承包工程成本與不屬于承包工程范圍成本的界限。
8、項目部應認真進行每月的經濟活動分析,采用將報表的各項實際指標與預算指標比較,實際指標與預測指標比較,同時結合工期要求、數量和質量指標,分析工程施工計劃完成情況,影響施工計劃完成的諸因素及影響程度,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針對不同的盈虧情況分析原因,找出問題與不足,制定具體措施,從而改進提高。
1、每月由項目造價師根據現場形象進度報出工作量。
2、項目會計根據報出工作量分析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交公司費用。
3、每月由施工員計算大包結算單,經項目經理等相關人員簽字認可后據以編制發放。
4、材料員嚴格實行限額領料制度,完善領發材料的計量手續,把好材料的領用關;將已耗用在工程實體中材料及時報耗及應攤銷的材料合理攤銷,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正確地填寫十大材料節超表。
5、每月責任會計與材料員核對材料帳。
6、每月責任會計應認真審核與工程有關的原始憑證,及時與各業務口核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現場各業務口提供的原始資料,將已發生未到帳的費用及時預提進入成本。、每月責任會計及時將編制的成本報表信息反饋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召開每月一次項目部各成員參加的經濟活動分析會,項目會計根據會議內容及各業務口提供的書面資料寫出文字性的成本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同時制定整改措施;項目部各成員在次月實施過程中針對上月制定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落實。
7.1 項目經理:對項目承包總成本負責。
7.1.1 組織編制項目承包目標成本和降低成本實施計劃。7.1.2 嚴格遵守形象進度、驗工月報、實際支出三同步原則。
7.1.3 按照項目成本核算制度,核算流程,具體落實項目部各崗位,各勞務作業隊伍的成本管理責任。
7.1.4 依據月度成本費用盈虧,檢查考核項目部管理人員所負的成本責任到位,落實情況,并實施獎罰。
7.1.5 按月組織一次項目經濟活動分析,針對各種費用的盈虧情況,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制定改進措施。
7.1.6項目經理在月初計劃產值報表報出后,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業務口人員針對本月所要完成施工產值,將本月經濟責任指標分解下達到各業務口,并要求各業務口提出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降低成本具體措施并監督落實。
7.1.7項目經理在月度成本報表報出后,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業務口人員進行項目部月度成本分析,檢查成本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各成本要素對目標成本的影響,并提出改進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運用,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7.1.8 負責和落實催收工程欠款,減少項目利息支出,保證項目盈利。7.2 項目主施工員:對項目人工、機械成本負責。
7.2.1 編制項目生產作業計劃,優化配置勞動力、機械設備和周轉材料,努力減少人工窩工、機械閑置造成的成本浪費。
7.2.2 嚴格勞務合同管理審核、結算工作,控制項目計劃外用工、非生產用工和計時工,降低人工費支出。
7.2.3 按月及時提供人工費、機械費實際成本和節超原因分析資料。7.2.4 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對用于文明施工,安全防護的投入按規定推銷,并對影響成本狀況做出分析。
7.2.5及時組織辦理施工項目的事實簽證資料,并及時提交給項目造價師及經營部門。7.2.6加強過程控制,及時發現、預防和解決施工生產中的各種問題。7.2.7 負責市場人工單價和人工費信息數據庫的建立。7.3 項目造價師對項目驗工月報的真實性負責。
7.3.5負責做好原始記錄,按照單位工程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臺帳,嚴格執行相關統計規定,及時準確提供生產統計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數據負責。及時核對預算工程量和增減變更工程量臺賬,做到當月內部統計報量與實際完成工作量一致。
7.3.6根據施工圖紙,結合圖紙不可預見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方案、技術措施,會同材料員、施工員等人員,根據分工原則編制內控預算即施工預算,以滿足項目承包責任制的核算需要。
7.3.7每月20日向項目會計及公司提供當月生產產值月報和下月生產計劃。
7.3.8對報告期內分項工程,未完成預算定額規定工序內容的項目,由各業務口盤點計算未完工作量,并提供項目會計作為確定未完施工的依據。
7.3.9根據當月完成形象進度,依據內控預算即施工預算以及已完工程實物量臺賬,要求于每月25日前完成對任務單的驗收工程量的審核和結算工作。
7.3.10 負責工程預算、結算和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的建立。7.4 項目工程師:對質量責任成本負責。
7.4.1 編制施工技術組織措施計劃,優化施工方案,應用先進技術,降低工程成本。7.4.2 編制質量保證措施,檢查指導勞務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以質量優保成本低。7.4.3 對質量返工、質量事故所增加的成本支出進行分析。7.5目材料員:對項目材料成本負責。7.5.1嚴格材料收發領用、限額領料制度。
7.5.2 根據施工員提供的資料,按月編制各類材料的需用量計劃和實耗報表。
7.5.3加強材料管理,執行材料消耗定額,減少損耗,減少搬運,嚴防短缺。建立健全材料的驗收、領退、盤點制度,做到來料有驗收,發料有手續,耗料有定額,定期有盤點。7.5.4 建立健全單位工程主要材料消耗臺帳,限額發料,加強材料核算,計算和提供單位工程材料消耗數據。
7.5.5加強周轉材料的管理核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7.5.6對甲方供料按規定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登記臺帳,并配合核算員、項目會計及時結算。
7.5.7歸口負責材料費成本降低計劃的完成,控制材料采購費用的開支,分析定額執行情況,制定降低材料消耗的主要措施。
7.5.8及時登記材料收發存領用臺賬,根據當月已完工程量,計算應耗用材料數量,與各作業隊伍已領實耗量進行節超對比。按規定于當月25日前完成材料耗用結算工作,編制材料收發存月報表,并據此編制材料節超分析表。
7.6.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實施保證工程安全生產的措施,做好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過程檢查和整改記錄。7.6.2加強施工現場作業隊伍的班前教育、安全事故預防的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成本的業務核算。
7.6.3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安全事故原因分析、整改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7.6.4根據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過程的檢查、整改記錄,要求每月23日前完成對任務單的驗收工作。
7.7 項目會計:認真審核相關業務口提供的核算資料,對項目成本的真實性負責。7.7.1制定本項目的成本核算實施細則。
7.7.2組織成本核算,指導各業務口的成本核算。7.7.3按規定要求編制上報季度成本報表,如實反映經營成果。季度成本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工程成本表》、《間接費用表》、《管理費用表》以及《內部補充報表》季度成本報表應當向公司報送紙質報表和電子版。
7.7.4配合項目經理進行成本預測、控制,協助項目經理開展成本分析。
7.7.5 協助項目經理催收工程進度款,抓好項目資金管理。7.7.6 負責會計核算信息數據庫的建立。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七
在城市的發展歷程中,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作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職能,是推動區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直接關系到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下文是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要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三)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
(五)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
財政、經貿、建設、審計、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六條對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項目確定
第七條確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
第八條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確定: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點建設項目標準,但省級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報的,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可以直接將其列入初選名單,一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并在公布前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前期準備的進展情況,分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和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在項目
建議書
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申請的,列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準后即自動轉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條申請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前期準備
第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
作文
件的擬訂和有關部門對上述事項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和審批環節。第十二條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生態保護規劃及相關標準。
重點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部門可以會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負總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完成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項目法人的組建和機構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項目法人必須取得特定項目管理資質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鼓勵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服務。
第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必須由項目法人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各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內容和目標;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設計或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分別對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有關工程質量問題。
第十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依法應當由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設計、施工、專用設備制造等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
合同
約定,開展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和供電、供水(熱、氣)等事項的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的要求。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公證的,應當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制度
的規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專項工作,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三條電力、交通、國土資源、電信、供水(熱、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阻撓和破壞重點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五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初步驗收(即交工驗收,下同)和竣工驗收制度。
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提交初步驗收合格報告;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責成有關單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點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消防、環保、人防、檔案、水土保持等專項驗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進行。對有條件進行聯合驗收的工程項目,其專項驗收應當聯合進行。
第二十七條重點建設項目在初步驗收合格并按規定經過試運行后,由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檔案;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經過一段時期運營后,應當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環境影響等狀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項目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報告,但非經營性項目可以有選擇地進行后評價。后評價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稽查監督
第三十條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稽查監督。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財政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稽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發出整改
通知書
;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二)要求有關人員就稽查事項作出陳述和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稽查監督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稽查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三條稽查監督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勤政廉潔,依法執法。
稽查監督人員不得泄露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招標投標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第三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的收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侵占、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采取地區保護、行業壟斷等手段,干預合法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未經國家或省批準,擅自對重點建設項目收費、攤派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行政處罰的;
(七)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因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重點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事故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機場發展用地
以故城軍用機場(衡水機場)為基礎規劃建設衡水軍民合用機場,位于故城縣里老鄉,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35公頃,全部占用耕地。
二、鐵路發展用地
規劃期間新建青太(青島至太原)、邯黃(邯鄲至黃驊港)、京九高鐵(京衡段)三條鐵路。青太客運專線途經武邑縣、深州市、桃城區、景縣4個縣(市、區),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35公頃,占耕地22公頃;邯黃貨運鐵路途經棗強縣、冀州市、桃城區、武邑縣、阜城縣5個縣(市、區),屬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110公頃,占耕地70公頃。
三、公路發展用地
1. 高速公路用地
新建大廣(大慶至廣州)公路,其中大麻森到鄧家莊段為擴建工程,屬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邢衡、衡港、任德、石津、衡昔、衡德高速公路及石黃高速公路深州至冀州連接線新建工程屬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項目涉及桃城區、深州市、棗強縣、景縣、故城縣、饒陽縣、武邑縣和阜城縣8個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1660公頃,占耕地1050公頃。
2. 干線公路用地
新建富德公路、廊清公路、井千公路(武邑至前磨頭段)、辛霞公路、武館公路、寧寧公路、保定?衡水公路南延工程(前磨頭至國道106段)、東大公路(x809)衡水市轄段、棗景公路棗強至龍華段、保衡公路安平繞城段項目、機場公路、邢衡公路、鄭昔公路、段蘆頭?武城公路、新河?故城公路、富鎮?故城公路、衡井公路至保衡公路段、深州至饒陽公路、阜城至武強公路、冀衡大道、新區四路、新橋新路、橫一路、縱一路等,擴建國道307、衡德公路、正港公路、肅臨線(國道307至衡水段)、寧武公路(s385)衡水市轄段、肅臨公路大田莊互通至衡水市區段、中湖大道等干線公路,項目涉及各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685公頃,占耕地440公頃。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八
甘肅省公路建設項目代建是如何進行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甘肅省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公路項目的建設管理,改進我省公路項目建設實施方式,推進現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場配置專業技術與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有效發揮工程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項目法人或出資人沒有足夠的專業管理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受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委托,按照
合同
約定組織建設項目的實施,依法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項目建設管理責任及相關工作的一種建設模式。第三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是我省公路建設項目實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場的監督管理。項目法人或出資人,是項目代建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組織項目代建,依據代建合同對代建單位實行合同管理,對代建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管。代建單位依據合同開展代建工作,執行代建期管理職能,承擔相應質量、安全等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實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公路代建項目根據建設管理需要和項目實際確定代建管理范圍,可從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或從初步設計批復后實行代建管理,也可以從施工階段開始實行代建管理。
第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擇優選擇,專業管理。擇優選擇代建單位,推進建設管理專業化、職業化。
(二)界面明晰,責權一致。通過簽訂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職責,劃清代建單位與其他參建單位的工作界面,實現工作職責與管理權限的一致。
(三)目標管理,獎罰分明。通過代建管理合同,明確代建管理目標,建立目標考核與獎罰機制,確保目標實現。
第二章 代建單位選擇
第七條 高速公路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四)具有和項目投資相適應的承擔風險能力,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近三年年平均營業額不少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40%。
第八條 一級和二級公路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四)具有和項目投資相適應的承擔風險能力,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近三年年平均營業額不少于3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40%。
第九條 代建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派駐項目現場的代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至少具有2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歷,在代建單位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20xx年以上公路建設行業從業經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業績好,無不良記錄。
第十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公路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對代建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向社會公開發布代建單位名錄。擬在甘肅省從事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的單位,應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交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選擇代建單位時,應從我省公布的代建單位名錄中,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第十二條 采取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的,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對代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有關要求。代建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當按要求列明擬任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備選人員。代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兼職。
第十三條 招標評標需遵循以下原則:
(四)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代建業績、代建項目管理方案、投標報價、專業管理人員配備、設備、信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分,重點評價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能力,其中代建項目管理方案的評分權重不應低于50%。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場的監督管理,評估代建單位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公路代建項目實行目標管理。項目法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約定代建管理目標,代建單位依據代建合同及項目法人與其他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開展建設管理工作,細化、分解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環保等管理目標責任,制定相應目標管理考核評價與獎懲辦法,確保目標實現。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職責:
(一)根據規劃提出項目建設的規模、性質、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
(六)負責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八)審查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申報;
(十一)組織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并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十二)負責對項目代建單位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十三)項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職責:
(九)負責項目宣傳報道及對上、對外聯系,定期報送項目建設信息;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代建管理如從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實行,代建單位應協助項目法人完成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招標工作及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代建項目監理工作可以由代建單位負責,并承擔工程監理的相應責任。代建單位不具備監理資質或相適應監理能力的,應依法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和合同約定,接受代建單位的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約定代建工作內容、雙方職責與工作界面、對其他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代建管理內容與目標、代建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方式、代建組織機構、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獎懲辦法、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方式、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代建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或轉包、分包。
第二十一條 公路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代建單位向項目法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金額介于代建費用合同額10%至30%之間。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績效考核機制和目標獎懲機制。項目法人對代建單位的管理和目標控制進行考核,督促代建單位嚴格履行合同。代建單位實現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目標的,項目法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獎勵,未完成預定目標的,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罰或扣減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代建服務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確定,根據代建單位投標報價,依據項目法人管理費、工程監理費等相關取費標準合理確定。
代建服務費限價按照不同階段的批復費用中項目法人管理費(建設單位〈業主〉管理費)為基礎進行測算。
代建管理包括工程監理和招標服務的,代建管理服務費還應當包括工程監理費和招標服務費,工程監理費在批準預算的監理費中支出,招標服務費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期內,代建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在施工期內代建管理基本服務費按照項目進展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剩余費用5%在工程竣工驗收完后依據合同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調整、征地拆遷或資金到位不及時導致代建項目工期延誤的,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合理調整代建管理目標和代建服務費;若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未完成預定目標的,代建單位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按合同約定扣減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依法加強代建市場管理和信用管理,將代建單位和代建管理人員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加強信用記錄和評價管理,促進我省代建市場誠信體系規范健康發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及所屬監督機構依法加強對公路代建項目監督管理,重點對基本建設程序及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合同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管。
代建單位應依法接受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依據合同加強對代建項目各環節的管理,對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影響代建管理目標實現的,要及時約談代建單位法人代表,必要時依據代建合同約定,終止代建合同并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干預代建單位正常的建設管理行為;
(二)無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務費;
(四)擅自調整工期、質量、投資等代建管理目標;
(五)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二)將代建管理業務轉包或分包;
(四)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六)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九
公路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運行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包括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內容,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三條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交通運輸局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農民工考勤登記和工資發放臺帳,完善工資發放制度,確保將工資直接發放至民工手中。
第四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xx交通運輸局作為業主的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章 工資支付和保障制度 第六條 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積極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健全和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日常監管制度和執法查處制度,通過嚴把工程結算、工程款支付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環節,從源頭上防止發生農民工工資的拖欠。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未繳納或未全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項目,交通運輸局有權終止合同。
二、一旦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立即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納入“不良施工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
三、
建立農民工實名管理制度。對勞務企業用人詳細情況和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及時監控。在實名制管理中,實行企業總包負責制的原則,總包單位必須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實名制管理的落實情況負責,總包單位必須對每個工程項目設置勞資專管員,對各分包方農民工的身份、勞動合同簽訂、出勤、工資計量、支付等情況隨時掌握。第七條 嚴格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一、施工企業應當預農支民工基本生活費用。使用民工工作期限超過1個月的工種,施工企業應在3個月內結清一次工資:工作期限不到1個月的,必須在工作結束后3天內支付農民工應得的全部工資。遇春節時,企業必須在春節前結算清農民工的工資。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方預支基本生活費用,由雙方協商決定。
二、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應小于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給勞務企業的總費用,超出部分由勞務企業自行負責。
三、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建立農民工花名冊,按月或按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農民工公示發放工資的時間和形式。
四、勞務企業在得到工程進度款后,必須在4個工作日內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督勞務企業發放。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勞務企業簽訂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勞務企業的進度款金額范圍內,將農民工應得的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
五、認真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權益及工資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定、工期安排、工資支付的時間和數額,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防止拖欠的責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保障金退還公告地點等。
對不再使用的農民工,勞務企業必須一次性與農民工結清工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無農民工投訴的,總承包企業持有關部門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到人社局申請退還工資支付保證金。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后,出具《xx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返還通知書》,由人社局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一次性返還給總承包施工企業。
第七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交通運輸局設專人負責農民工工資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九條 施工企業項目部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
一、建立健全勞務隊伍管理和勞務工資發放制度。
二、建立健全勞務隊伍各項臺賬。
三、及時上報勞務隊伍管理的各項信息及報表。
四、負責本項目勞務隊伍的考核、考評工作及進場勞務隊伍資質認定,上報準入資料等工作。
五、協同各部門做好日常勞務隊伍管理及基礎資料整理工作,迎接相關單位定期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實行“誰承包,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凡工程承包單位因轉包、違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工程承包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凡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的,一律由承包單位負責舉證核實,若未提供具有說服力的核實舉證材料,無充分證據證明農民工已足額得到工資的,由人社局局直接動用設立的工資保障金先行墊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補足工資保障金。
第十一條 完善群眾舉報處理程序,建立舉報案件督察制度。交通運輸局向社會公開欠薪投訴電話,完善值班制度,與交通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民工的投訴。
第十二條 加大拖欠行為的處理力度。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要立即責令整改,并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從業單位和個人的信用評價管理。對措施不落實,執行規定不力,責任心不強,處理不妥當,致使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向全市通報。
第十三條 對出現拖欠民工工資發生鬧事,圍攻項目組或到當地政府部門上訪事件的施工企業,年終信譽考核評價直接降為不合格上報相關單位列入限制名單。
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農民工工資保障承諾書
農民工工資維權崗位職責
農民工工資結清承諾書
農民工工資發放承諾書
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篇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
合同
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
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
應急預案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
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
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24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