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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一
我是xx屆...院...x專業的學生,名字叫xx,學號是........1。本人曾在20xx年xx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校規,給予我相應的嚴重警告處分。
相信教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能夠明白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期望教師能夠原諒我的錯誤。以上是我在這幾個月來的主要表現,期望領導教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教師準予取消處分。
處分撤銷申請書(二):
尊敬的教師:
我由于在考試的時候攜帶通訊工具,造成了作弊行為,當時監考教師對我進行了教育,可是本人還未認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于是監考教師將此事告知系里,期望系里教師能教育我。在學校教師的教育和同學們的幫忙下,我最終意識到自我犯的錯誤的嚴重性。錯誤的性質是嚴重的。我在考試的時候攜帶通訊工具,這是有悖學生的行為,在學校造成極壞的影響。這種行為,即使是并沒有進行作弊,仍然是不對的,此舉本身就是違背了做學生的原則。考試的時候作攜帶通訊工具身也是對監考教師的不尊重。所以,當監考教師把這件事情告知學校,也是為了讓我深刻的認識到這點。
我這種行為還在學校同學間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形象。同學之間本應當互相學習,互相促進,而我這種表現,給同學們帶了一個壞頭,不利于學校和院系的學風建設。
同時,也對學校形象造成了必須損害,“大學”在人們心目中一向是一個學術嚴謹的學校,我們應當去維護這個形象而不是去破壞它!考試是用來平衡學生學習的好壞,不論是什么原因攜帶通訊工具,違背了做學生的原則。我僅有認真反思,尋找錯誤后面的深刻根源,認清問題的本質,才能給團體和自我一個交待,從而得以提高。做為一名學生我沒有做好自我的本職,本應當把正確的答案寫在考卷上,其實考試的目的只是檢驗我們學的如何,經過考試來看我們那里學的薄弱,我已經深刻認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教師教育我說明,教師是十分的關心我,愛護我,所以我們今后要聽教師的話,充分領會理解教師對我們的要求,并保證不會在有類似的事情發生,考試中我不在攜帶通訊工具,望教師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教師是期望我們成為社會的棟梁,所以我在今后學校的學習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僅僅把教師教我們的知識學好,更要學好如何做人,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一個正直的人,使教師心慰的好學生,教師如同父母對我們的愛都是無私的,所以我也要把教師對我們的無私精神去發揚,經過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教師對我們那種恨鐵不成鋼的心境,使我心理感到十分的愧疚,我太感激教師對我的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我所犯的錯誤的性質是嚴重的。我在考試的時候攜帶通訊工具,其結果損害了多方利益,在班上和系里面造成極壞的影響。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背了學生的職業道德和專心治學的精神、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我已經充分認識到了我所犯的錯誤,期望教師能夠再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俗語有云,有則改之,我必須不會辜負教師的厚望,努力用自我的本事,考出好的成績,為自我的將來負責。
申請人:...
20xx年12月18日
處分撤銷申請書(三):
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你們好,本人是建筑工程系建工2班郭國磊,曾因夜不歸宿給予處分。處分對于我來說是恥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塊絆腳石。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我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我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我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我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我。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我,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團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學習上,本人不避困難,不辭勞苦,自始至終的為著掌握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艱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貫堅持著良好的學習成績。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從而使自我的專業素質全面得到提升。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工作人員行為,維護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促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增強責任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督促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保證集團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運行,參照《xxx勞動法》、《xxx勞動合同法》、《中國xxx紀律處分條例》、《xxx監察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集團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違紀違規(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集團公司財產造成損失、聲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本人被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司法處罰、紀律處罰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作人員中的xxx黨員違紀違規,需要給予處分的,依據《中國xxx紀律處分條例》及本規定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工作人員中的非xxx黨員違紀違規,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依據本規定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責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實事求是,證據確鑿,公平、公正原則;
(三)懲前毖后、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四)追錯問責,程序合規,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留崗;撤職、留用察看;停薪待崗;解除勞動合同。
降級、降薪留崗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職、留用察看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降薪留崗,二十四個月;撤職、留用察看,二十四個月或三十六個月;停薪待崗,二十四個月或三十六個月。
第六條 受到處分的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選先進,不得授予任何榮譽稱號,不得晉升職務(含專業技術職務),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提高職級和工資(薪金)檔次。
第七條 受到處分的工作人員,在處分期限內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黨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10%;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15%;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黨員,取消其受處分期間全部浮動工資;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取消其三年內全部浮動工資。
(二)受警告處分的工作人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10%;受記過處分的工作人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15%;受記大過處分的工作人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30%;受降級、降薪留崗處分的工作人員,降低處分期內浮動工資的50%。
(三)受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人員,集團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根據其所在工作崗位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取消其受處分期間全部浮動工資。
(四)受停薪待崗處分的工作人員,等候集團公司安排工作崗位,在此期間停發放勞動報酬,五險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受到降級、降薪留崗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與原任職務同級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工作;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處分的,其職務應予撤銷。
工作人員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組織人事部按規定辦理解除其勞動合同手續。
第九條 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又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條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違紀違規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第十二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阻撓、干擾組織調查的;包庇同案人員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
(五)在受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處分的;
(六)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的情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二)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主動賠償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的;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并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范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條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檢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并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 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
1995年12月14日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四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五
一、認真改造世界觀,不斷加強政治思想。我深刻認識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吸取教訓,痛改前非。認真學習馬列主義、xxx思想、xxx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黨章、黨紀處分條例及國家的法律法規,以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黨性修養和政治修養,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以此提高自己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再認識。
二、盡職盡責工作,各項任務完成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聽從指揮,努力工作、鉆研業務、熱愛本職。在各項工作中,總是走在最前面,不怕苦,不怕累,在各項工作考核、檢查中獲得了優異的成績。
今后,我會繼續努力學習、努力工作,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用xxx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加強自己的工作紀律意識,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報答上級和同志們對我的期望。
本人的處分期已到,請xxxxx紀委根據我半年來的學習和工作表現,給予撤銷行政處分。
敬禮!
xxx
20xx年x月x日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六
一、為了充分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嚴格學籍管理。依據江蘇省教育委員會的`《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學生嚴重違犯《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以及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法令,學校給予必要的處分。
三、根據省教委《學籍管理規定》,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和開除學籍六種。
四、凡犯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曠課節數達三天(二十四)以上者;寄宿生經常不上夜自習,外出看電影或參加其它活動,經教育仍有發生者。
2、同學間謾罵、打架或嚴重不尊重教師和職工,經教育對錯誤不能認識者。
3、考試作弊、破壞考場紀律者。
4、故意破壞課堂紀律,嚴重影響教學秩序者。
5、經常逃避勞動者。
6、吸煙、酗酒或傳看、傳抄淫穢書畫者。
7、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
8、違反公共秩序及其它社會法規,給學校聲譽造成輕度影響者。
五、凡犯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1、受到警告的處分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再犯者。
2、違犯警告條文,后果特別嚴重者。
3、男女同學之間不正常交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4、在校內外有偷竊行為,損害學校聲譽或經教育對錯誤不能認識者。
六、凡有下列錯誤之一者,應予以記過的處分:
1、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重犯者。
2、犯有嚴重警告第三條、第四條條文的錯誤,后果特別嚴重者。
3、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七、凡受到記過處分,仍不思悔改繼續再犯者,應予以留校察看的處分,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八、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記入學生學籍卡,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應記入學生學籍卡。調查筆錄、處理結果、處分決定等文件應存檔備查,并將情況報市、鎮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政教處核實、校長室批準后宣布。
十、警告處分在年級大會上宣布,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在全校師生大會上宣布或張貼布告,并通知學生家長。
十一、學生處分后一學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長室討論批準,可以在原有范圍內撤銷處分,已注入本人學籍卡和檔案的可在學籍卡和檔案內注明,但不得銷毀。
十二、處分僅僅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法寶,處分必須在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實行。
十三、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學校行政會議。
本暫行規定自20xx年十月九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七
薛英海
通過學習《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我認識到其出臺和實施對進一步加強行政紀律懲戒工作,嚴肅行政紀律,督促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建設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經過認真學習研究,我總結出以下心得。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制定出臺的重要意義
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規范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
1、頒布實施《處分條例》,是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為依法開展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實現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據。
2、頒布實施《處分條例》,是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手段。公務員隊伍的紀律是否嚴明,行為是否規范,事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所以,必須對公務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的憂患意識、公仆意識和節儉意識。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xxx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解除處分申請書二篇九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可以提出辭職。
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 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并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準。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xxx工作,或曾從事xxx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八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九條 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條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辭職人員在未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住房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后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第十三條 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準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余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原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支持人才合理流動。對有意刁難、打擊申請辭職人員者,應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xxx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