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是置頂工作方案的重要環節。在公司計劃開展某項工作的時候,我們需要為領導提供多種工作方案。我們應該重視方案的制定和執行,不斷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的挑戰和機遇。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一
感謝領導在百忙之中審閱我的申請。
由于本人性格內向,但辦事認真,為人處事踏實,待人熱情,對工作適責任心強,應性強,吃苦耐勞方面表現突出,特別是經過三年的警校生活的熏陶和錘煉,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參加工作以來,在上級領導的培養和實踐工作中,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得到了領導和上級部門的一致認可,現由于父母年邁多病,父親x現年54歲,由于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現基本上做不了重體力活,母親x現年50歲,患有丙肝,骨質增生等疾病,而且常年犯病,生活難以自理,特別是兩個姐姐出嫁以后,家中便沒有人照料二老了,而身為獨子的我卻遠在千里之外工作,回趟家特別不方便,當家中有急事的時候,無法盡到做子女的責任。古語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作為人子的我卻無力朝夕侍候患疾雙親,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心里十分愧疚。
望組織能為我解決家庭的實際困難,免除我的后顧之憂,以后我能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本人迫切希望調回x省x市x區,就近解決工作問題,調回x區以后我將不遺余力,發揮自身特長,為x的經濟發展盡綿薄之力,懇請組織批準,如果因工作調動帶來諸多不便,望領導諒解,特此深表感謝!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二
受資助組織: (正式名稱,以下稱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電子郵件:
資助組織: (正式名稱,以下稱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電子郵件:
2.此協議對于雙方都有約束力,不能轉讓第三方。
3.此協議用于規定 (受資助組織正式名稱)和 (資助組織正式名稱)在如下所述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名稱:
實施時間:
項目簡單描述:
4.雙方義務
a.甲方必須按照項目計劃書的內容實施項目,對于項目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后果負有全部責任。遇到不能按照項目計劃書實施的情況,須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b.在收到撥付的款項后,須向乙方提交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收據。
項目報告的內容要求真實可靠,完整反映項目進行情況。資助的完全撥付建立在項目報告和財務的真實性基礎上。需要調整項目報告提交時間的,須在項目報告提交時間到期前一周通知乙方。
d.資助的款項只能用于申請的項目,乙方有權利根據提交的財務報告和票據調整實際資助的額度。
e.在任何和項目相關的出版物以及宣傳中,必須指明乙方對該項目提供了資助。
f.甲方給予乙方對于其資助的項目監督和評估的權利,同時必須配合乙方的代表對于項目的監督;給予乙方公開所資助項目相關信息的權利。
提供協議所述項目的資助。資助分兩批撥付:
a.第一批(人民幣(大寫) 元)將于接到受資助方簽字的協議書和賬戶信息后一周內撥付。
b.第二批(人民幣(大寫) 元)將于 (時間)撥付。
5.爭議和調解
所有和項目資助相關的爭端,由 負責協調解決。
所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乙方保留停止資助,以及全部或部分收回資助的權利。
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a.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b.向 人民法院起訴。
6.生效
此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7.附件
附件也是此協議的組成部分。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三
你們好!
我是xxx,男,x族,大學文化,_黨員,生于x年x月x日,x人,x年x月畢業于x財經學院,同年9月分配到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所工作。
x年1月,因工作需要,我被縣人民政府抽調到x縣“十二五”規劃辦公室參加x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工作,x年2月,《x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已由x縣第x屆_第六次會議通過。今年年初,全縣啟動“三個建設年”活動,我又被抽調到縣“項目建設年”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項目建設年”活動。
我在縣x局工作的一年多時間里,組織的照顧和各級領導關心,讓我深受感動和鼓舞,我所做的工作得到了身邊眾多干部職工的支持和幫助。通過一年多的學習和實踐,我不但學到了很多知識,而且更加樹立了自已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這必將成為我工作歷程中最難忘的一頁,同時也將為我以后的工作書寫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能在短暫的時間里取得較大的進步,更加堅定了我熱愛x工作的信心和足心。這段時間以來,我總在想,如果能在x這樣的經濟綜合部門工作,將是我一生的榮幸,我會以更加飽滿的工作熱情和敬業精神全身心投入到x工作。因此,我誠摯地希望能調到縣x局工作,懇請組織批準為謝!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四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mm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備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mm畜牧局基層崗位工作,在聘用期內,甲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要求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一)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發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乙方能夠正常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一)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完成任務的情況,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報酬。
(二)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
五、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一)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按照規定程序變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乙方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消的。
九、聘用合同的續訂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勞動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雷擊礦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同意逾期不歸的。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品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
6、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結案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3、聘用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5、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學歷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擔任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2、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
3、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后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4、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十一、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人員不愿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單位提出并經受聘人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第十條第(六)款第2、3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原聘用單位的規定,泄露國家和甲方的技術、商業秘密,損害國家和甲方的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附則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及本 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約定。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五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的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 渭城區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 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二) 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確實不足,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 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應在40周歲(特殊情況除外)以下。
第六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 由借調部門(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調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審核。借調意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及借調期限等。
(二) 借調部門(單位)在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領取《渭城區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填寫有關內容,經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歸口管理,科級干部、黨群口工作人員借調由區委組織部審批,其余人員由區人社局審批。若借調人員同時 涉及黨群口和政府口,則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共同審批。
(三) 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將《渭城區干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報區委、區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 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 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 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六) 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 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調期滿后,由借調部門(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照審批口徑,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審核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 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 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 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
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借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回原所在單位工作,借調部門(單位)和借調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現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否則,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六
一、調入單位情況
*單位為我局所屬全額(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人,實有**人,空編**人;x年核批增人計劃**人(其中,a卡*人,b卡*人),目前剩余計劃**人(其中,a卡*人,b卡*人),此次調入人員應使用增人計劃a卡(b卡)。
二、調入人員情況和理由
經初步審查人員檔案,姓名,性別,**年**月出生,身份干部(工人),學歷,專業,*年*月參加工作,現在*單位工作,單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稱)為(具體學習、工作簡歷附后)。愛人,現在濟南市某軍區工作,職務(級別)。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申請調入我局所屬*單位工作。
當否,請予以審批。
附件:1.學習和工作經歷;
2.應提供證明材料(如戶口薄、婚姻證明等)
濟南市*局(蓋公章)
x年四月九日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七
1.資助雙方
受資助組織: (正式名稱,以下稱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電子郵件:
資助組織: 基金會(正式名稱,以下稱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電子郵件:
2.此協議對于雙方都有約束力,不能轉讓第三方。
3.此協議用于規定 (受資助組織正式名稱)和 基金會(資助組織正式名稱)在如下所述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名稱:
實施時間:
項目簡單描述:
4.雙方義務
a.甲方必須按照項目計劃書的內容實施項目,對于項目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后果負有全部責任。遇到不能按照項目計劃書實施的情況,須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b.在收到撥付的款項后,須向乙方提交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收據。
項目報告的內容要求真實可靠,完整反映項目進行情況。資助的完全撥付建立在項目報告和財務的真實性基礎上。需要調整項目報告提交時間的,須在項目報告提交時間到期前一周通知乙方。
d.資助的款項只能用于申請的項目,乙方有權利根據提交的財務報告和票據調整實際資助的額度。
e.在任何和項目相關的出版物以及宣傳中,必須指明乙方對該項目提供了資助。
f.甲方給予乙方對于其資助的項目監督和評估的權利,同時必須配合乙方的代表對于項目的監督;給予乙方公開所資助項目相關信息的權利。
提供協議所述項目的資助。資助分兩批撥付:
a.第一批(人民幣(大寫) 元)將于接到受資助方簽字的協議書和賬戶信息后一周內撥付。
b.第二批(人民幣(大寫) 元)將于 (時間)撥付。
5.爭議和調解
所有和項目資助相關的爭端,由 負責協調解決。
所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乙方保留停止資助,以及全部或部分收回資助的權利。
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a.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b.向 人民法院起訴。
6.生效
此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7.附件
附件也是此協議的組成部分。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八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嚴格借調程序,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的管理,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身份關系、工資關系在原單位保持不變。
第三條 全市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部門(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缺額,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崗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借調:
(一)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
(二)組織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時間未滿2 年的。
(三)與借調單位領導有親屬關系的人員。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部、市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由借調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借調理由、借調崗位、借調數量、借調期限、借調人員的基本要求(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特長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或市人社局審批。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借調人選,并統一發文借調。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借調期限在6 個月以上的,應及時將黨組織關系轉到借入單位。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6 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6 個月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評定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干部(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調動等相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借調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調。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三)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四)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補辦借調手續。
(五)未按規定程序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鄉鎮事業編借調方案篇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各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單位及事業單位借調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借用( 含各類抽調 、 跟班學習 )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借調單位的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為同級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一期為 3 個月。借調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可再延長一個借調期,借調單位應在借調期滿前一周按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延長借調手續。
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的,視中心工作需要的時間確定借調期限。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足,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的。
(三)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及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或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擬調入考察、跟班學習等)及借調期限等。
原則上不得跨市、市內不得跨縣借調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發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組織部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組織關系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醫療保險、公積金繳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經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系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如情節嚴重須追究責任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需提前解除借調關系的,借調單位應及時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并根據情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有關單位(部門)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三)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自動回原單位工作。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調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臺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借調手續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工勤人員借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借調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借用(含抽調或以干代訓)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 任城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一般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因設立臨時工作機構,急需人員開展工作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職在編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借調人員原則上要求在同類性質單位之間進行平行借調和順向借調(所謂順向借調是指行政機關借調到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借調到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借調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嚴格控制逆向借調工作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由借調單位先征得借出單位、借調人員及雙方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借調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人員調配管理權限,同時向區機構編制部門、組織人社部門提報借調人員申請及《人員借調審批表》。借調人員申請應寫明借調單位當前編制人員情況、擬借調人員基本情況、借調事由和崗位設置情況等。
(二)機構編制部門重點審核借調單位編制、工作任務、借調事由、是否逆向借調等;組織人社部門重點審核擬借調人員基本情況。經機構編制、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并在《人員借調審批表》上審批蓋章后,借調人員方可到借調單位工作。
第八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原則上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一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后,即回原單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應在借調期限屆滿前一周向機構編制、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管理,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是_-黨員的,按規定轉移臨時黨組織關系,并參加借調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政治學習。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原則上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
(四)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人員同等對待。
(六)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做好承擔的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單位領導應定期對其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照審批口徑,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一條 凡未經審批擅自借調人員或超期限借調人員的,一經發現,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社部門不予辦理人員調動手續;機構編制部門將對借調單位編制使用予以凍結,當年度內不予受理其有關機構編制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 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后未辦理續借手續,無故未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照曠工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