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時按照規定已經購買了車票的乘車人,還是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車人,承運人都有義務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其安全的運到約定目的地。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車人有權要求承運人以違約為由承擔賠償責任。
乘客乘坐的客車與另一輛車相撞而發生交通事故,乘客乘坐的車輛沒有任何過錯的,乘客遭到損害的,可依客運合同關系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給予賠償;同時也可依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要求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車輛所有者或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但只能擇一行使權利。如果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乘車人所乘坐的車輛與其他車輛都有責任的,乘車人有權要求所乘坐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乘車人在乘車過程中財產受到損失,而承運人對該財產的損失沒有過錯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這一點與乘車人人身受到損害不一樣,乘車人人身受到損害,不管承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
以上分析同樣適用于經過車輛所有人同意的無償搭乘人。車輛所有人同意他人無償搭乘便意味著于搭乘人之間形成了一種無償服務合同關系,對于無償搭乘人應承擔在運輸過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無償搭乘人搭乘他人車輛并不意味者自己甘愿承擔風險。車輛所有人也不能置其生命安全于不顧。因此,無償搭乘人的行為不能夠作為車輛所有人的免責事由。但如果車輛所有人并不知道無償搭乘人的搭乘行為,車輛所有人無須對其承擔賠償責任。